我有权收回自己的商铺吗?
更新时间:2010-12-07 19:19:23
问题描述:
本人于2年前购买上海某商城一小商铺时,房产中介商以我必须同时与A公司签署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为购房条件,我只得照办。最近,B公司要求我与其重签该租赁合同,但仅是租借方的公司名称变更,原租赁合同内容不变,也不准我收回商铺,其理由是A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公司名称均已变更为B公司,且声称其拥有原A公司40%之股份。查原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有“如承租方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经营或变相合作经营,需书面通知出租方”之约定,似说明A公司有权与任何公司“变相合作经营”,只要“书面通知”,我就必须服从。他们不愿退回我商铺的原因是,经转租后可获取比原租赁合同约定之租金的翻倍利润。
请问:
1、A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和公司名称均已变更为B公司,是否说明A公司已不存在,原租赁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即我有权收回自己的商铺?
2、若原A公司法人代表口头或书面通知我须与其“合作经营方”B公司重签合同,我是否必须服从?
3、B公司是否可以其拥有原A公司40%之股份,并已将原A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和公司名称变更为B公司而有权继承原租赁合同?且与我重签合同时可拒绝变更合同内容?
4、若租借方在变更了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名称后,原租赁合同在法律上继续有效,我又何必与B公司重签该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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