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吗?
更新时间:2010-12-02 15:40:59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一家培训机构做英语老师,在2009年6月5日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现在做了半年了,我觉得压力太大,也耽误了我许多学习时间,我想辞职,但合同上提出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需要赔付1000元的违约金,而且单位每个月会扣留我100元的工资作为押金,一年后返还。请问如果辞职这个违约金我一定要付吗?以前扣除的押金能退还给我吗?他并没有出资给我提供过专业的培训。我是在校大学生,所学不是英语专业,也没有教师资格证。现在我带了四个班,他们说如果我辞职,他们在下学期就会不招这四个班的孩子了,理由是没有老师。说是要算成我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请问这真的能算是我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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