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差价损失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0-11-30 11:18:54
问题描述:
最近搜索到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中,由于订立合同与违约合同的时间段,房屋价格上升导致买方错失购买房屋的市场机会,卖方需要赔偿这部分差价,好像叫赔偿“可得利润”。
请问:1、这个赔偿的民事诉讼方式困难吗?
2、可得利润赔偿与违约金与定金双倍返还可以共存吗?
3、可得利润赔偿的金额数目大致怎么确定?
4、这条法律我是看上海有相关案例,在广东珠三角地区适用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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