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为未办计划生育证,说要罚款
更新时间:2010-11-29 16:11:16
问题描述:
我与我老婆都是属于晚婚27周岁。在2010年10月20日回老家办结婚证;在做婚检检查时为未查出我爱人有身孕也就没有急着回当地办计划生育证(第二天赶紧回外地上班);也在上周我爱人身体不舒服去医院看病,医生告诉我说,我爱人怀孕了。就在2010.11.22回当地填上办计划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办时,工作人员问我爱人说,有没有,我爱人回答说有(7周多)。之后就带我爱人去做B超之等,出来后工作人员说我爱人生过孩子,我问说,凭那个证据说我爱人生孩子,工作人员回答说凭爱人大腿上疤(疤是我爱人皮肤过敏之后留下来)凭我们什么解释,计生办就不肯相信我们,说要爱人当地乡,镇计生办开张证明传真过来才相信,我说,这好办;之后我联系我岳父当地计生办开证明盖公章传真过来给工作人员,看后说,还是不相信说这假的,要是假,纸上什么可能盖我爱人当地村的公章与镇计生办的公章等等;之后就是百般刁难,侮辱我爱人,说一些人身攻击的话语,而且是毫不留情;就是不给我们办计划生育证;请我表哥说情(我表哥是另外村长)………………最后,我表哥答复说,要一些费用来打理关系(至少要五千);请问律师们,像这种情况我们要什么去维护自己权利;计生办的工作人员这种做法合理呢,我是否可以告他们诽谤罪及道谢与精神损失等。补充:在计划生育证还没有办的情况情况,当天晚上就回外地,第二天就在带我爱人去xx市妇幼保健院去咨询医生,医生告诉我们说,有点医学常识的人,就不可能侮蔑我爱人;这两天医院会给我开一张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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