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公司向员工索赔培训费
更新时间:2010-11-27 18:11:53
问题描述:
2010年4月2日,本人与公司签订了管理培训生协议书,于2010年4月8日至4月13日参加了公司在杭州举办的xxxx2009年管理培训生培训,培训结束后至公司位于浙江金华的市场部进行实习。2010年8月1日同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最低服务年限是三年。本人于2010年10月14日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10年10月25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 2010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本人参加了公司分别在2009年11月21日至2010年11月23日,2010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30日以及2010年8月20日至8月24日举办的三次培训活动。2010年11月13日,本人收到公司关于赔偿培训费用的通知书,要求本人赔偿人民币3006.9元培训费,其中1479.5元已从2010年10月份工资中扣除,并要求本人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人民币1527.4元培训费方才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本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今,未收到公司盖章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法律上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劳动合同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再或者经过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公司规章纪律里规定了对范围纪律可以扣工资的情形,以及员工请事假无薪休假等假期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工资的情形,其他的情形都属于违法扣除工资,但公司未经本人允许擅自从工资中扣除培训费。新劳动法规定的是赔偿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但公司未向本人提供培训的各项证明及相应费用清单或发票。
本人已于2010年11月15日向公司发出信件,请求说明上诉事项,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的答复是仍按照原函件(关于赔偿培训费用的通知书)执行。
另外由于没有相关离职证明及合同,本人无法及时办理失业金及住房金的申领工作。故前来咨询,请问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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