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均要房子产权,一方申请法院评估而另一方不同意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能评估该房产?如果能评估,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0-11-25 09:49:53
问题描述:
离婚房产问题,一方提出向法院申请评估而另一方不同意评估,另一方依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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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说明了法院依职权评估房产的范围,那么如果离婚当事人若有一方不同意评估房产法院就不能评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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