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可否立为刑事案件,我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0-11-24 22:21:21
问题描述:
事 情 经 过 2010年5月19日,顾某到我处,以其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借五万元钱,约定最多一个月归还。并称有两个做教师的朋友担保。在杨思小学校门口,张某出具其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同时出具复印件并在借据上担保人签名;在市三高校门口刘某出具其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复印件,我向其索要原件比对,刘某出具盖有市三高公章的收入证明,签字后我付五万元给顾某。一个月后,我向顾讨要,其一再推脱,并称这五万元钱是和刘共借后干脆玩失踪,9月份我不得已向刘讨要(张某也因其他借款、担保的事外逃)。刘称对此五万元负责。并和中医院职工朱某一起共同承认10月国庆长假内还清,到11月份未果。11月9日刘和朱到我处以11月15日一并还清借款为诱向我借得1万四千元,有朱书面担保。16日朱失踪,刘不见面。18日刘和其老婆办理好离婚后失踪至今。后经我多方打听,刘某、张某、朱某等人就是以其职业身份,采取相互担保、借款平分或给别人担保收取报酬等方式骗取他人资金。为达到让债权人无法讨要借款的目的搞假离婚分别把自己财产转移其老婆、子女名下。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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