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劳动法规定临时工为企业服务10年以上了,应享有什么权利?
更新时间:2010-11-23 16:49:08
问题描述:
我母亲在江苏省徐州市*县**煤电公司托特机械制造厂做临时工一二十年了,因为从事装卸工作对体力要求很大,眼瞅着年纪越来越大也到了退休的年龄了我和父亲都多次劝她不要再做了但是用人单位却从来没有找她们谈过话,她们每次试图于单位沟通时都被用人单位敷衍了事。今天用人单位给了他们一张纸,我想因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想出来的解决办法:
临时用工人员经济补偿发放表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以下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请本人签字认可。
用人单位想以平均工资每人每年1044人民币补偿12.5年一共13050元,来终止劳动关系。这样做是否合理呢?
我母亲早年做装卸工的时候是用人单位派人专门请去的,当时单位给她们工资核算标准是每吨7元,她们每吨能拿到3元,另外4元是单位收的,这样的核算法一直延用到现在,一直为单位服务了20年左右了。我相信作为一个央属直辖企业应该是能够让人们相信它,信赖它的。我不会允许个别唯利是图的人影响到它在我心目中的形象,我只能求助于法律。法律的公正必会将一切问题都解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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