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该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0-11-22 17:36:39
问题描述:
2010年10月20日,我到某门诊治疗不孕,在和医生沟通后,医生告诉我要做通液术,于是我根据医生的意见从20日到26日在该门诊进行了两次该手术,11月13日我根据该医生的意见继续到该门诊进行该手术,在手术进行中由于疼痛难忍,我要求放弃治疗,该医生让我休息一会便继续进行手术,以致我呕吐并休克,最后通过120转到别的医院进行救治,现在我已基本恢复。请问在次事件中该门诊该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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