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更新时间:2010-11-18 18:49:33
问题描述:
去年10月 我们委托某中介公司卖房 当时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4连单那种)后来因为税费及税费由谁承担的缘故 最终没有能够成交 买卖双方当场在中介公司签订了‘解约协议’同意解除当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当时中介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我们在4连单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写了“作废”二字(共3张),但其中有一连中介说是交到总公司去了所以没有被处理,这个目前被中介认为是证据。现在时隔1年不到,中介公司将我们作为被告告至法庭 先是诉前调解但调解不成。对方的理由是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因此中介的居间义务完成,要求我们支付佣金。可事实是此次买卖没有成功且双方也同意解约,再退一步说,这1年之间中介公司从来都没有跟我们交涉,现在却反过来要要我们一口。请问,这笔佣金是否一定要支付,我该如何为自己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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