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0-11-17 18:14:10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您好。本人2010年3月29日与房东签订的一年租赁合同,押了两个月房租作为押金。由于该小区是一个开放式小区,入住时房东太太也曾经提醒我们注意安全。上个月底我们的自用轿车停在楼下胡同被砸(小区没有停车场),车内的手机被盗;再加上我的宝宝是在8月20号出生的,现在才两个月大,而这个小区紧挨小学,房子的隔音效果很差,噪音非常大,更不巧的是自从我们搬进来住,学校一直不间断的进行装修,直到暑假后一段时间。由于小区的老化,也常有家庭装修,油漆味和噪音非常扰人。出于安全和宝宝的健康问题考虑,我于11月1日对房东提出了搬家请求,想在一个月以后搬走。合同摘要如下:……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3.付款方式:按季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如乙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如甲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将双倍退还乙方押金;(当天签合同时我用签字笔在“如乙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这行字下面做了波浪标记,并备注“甲乙双方就此项达成协议,见”双方责任及义务第5条“)……三、双方责任及义务:……5.在租赁期六个月后,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如甲方房屋买卖或自己居住、乙方工作地发生变化等),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在这条打印文字后面并用签字笔写了”押金给予退还。“字样)6.乙方入住该房屋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付全部责任;……现在房东的答复是,他认为我提出的小车被砸盗担心安全问题,以及噪音影响宝宝健康,不属于双方责任及义务第5条所指的特殊情况,因此,如果我们自己能找到其他人住进来,他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同意我们搬走并退还押金;如果我们不找其他人住进来而要搬走,就必须在这个月底搬走,并从押金中扣除一个月的租金;如果拖延到下个月并且没有找到合适的人住进来,就要扣除全部押金。请问这种情况我作为承租方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违约,房东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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