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是否可以兼得?
更新时间:2010-11-16 15:06:16
问题描述:
一环卫女工在正常工作中被一机动车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机动车全责,机动车已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入院诊断为:头部、腰部、右手等部位多发软组织挫伤。住院24天,诊断44天,现在已上班,但身体状况不如伤前:头晕,腰痛,视力听力下降,不能干重活(如除雪),单位现在置之不理,坚持让她上班,关于被撞伤事故也不出头给解决,现在车主与保险公司只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和部分交通费,赔偿总额还不足受害人本人花费。请问:基于这种情况,车主和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受害人的伤情可否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待遇?如果工伤级别不够,那么国家是否有明文规定:在交通损害赔偿的同时,单位可以同样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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