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法条吗?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何对用人单位的指控进行反驳?
更新时间:2010-11-13 16:57:49
问题描述:
2006.9.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劳人部安排下岗学习,工资800,但没有书面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管不问,劳动者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劳动者无奈于2007.9.18离开岗位。如果劳动者在岗位可以看到劳人部的工资条,不在岗位就看不到。事后查明,用人单位的劳人部并没有得到用人单位的授权就停发了劳动者的工资,2007.10.1用人单位的劳人部通知财务部停发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劳人部并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并且一直停发到现在,劳动者在2009.1.20收到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种情况,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法条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现用人单位推定工资是否发放?劳动者应当知道。
如何对用人单位的指控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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