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认定
更新时间:2010-11-08 08:54:24
问题描述:
A担保公司为C企业之间在B银行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人,目前C企业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B银行预对A公司提起诉讼。但在保证合同之外,银行、企业、担保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特别约定(担保公司要求银行对企业的账户每笔进账按60%归还贷款本金,40%归还利息及有关费用),但在企业运营中遇到困难,银行和企业通过电话与担保公司联系,并争得同意(无书面的证据证实担保公司同意),计划在后期再提高还款本金的金额,但事与愿违。为此,在合同履行尚有一年半的期限,担保公司是否可以就银行对账户监管未按约定执行而不承担连带责任,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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