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0-10-30 22:01:41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本人于2001年在一家工程公司上班,2006年3月由于个人原因离开公司,2009年5月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回公司继续工作,并承认为公司正式员工,且办理有“员工工作证”。但公司到现在一直未与本人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从2009年年底至今本人以传真、电话、亲自到公司等方式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对方均以多种理由予以推脱拖延。2010年9月在发放本人2010年3月至8月5个月工资(严重拖欠工资长达6个月)时,将本人工资按项目部临时工工资标准进行发放,任意克扣减少本人工资。
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争取以下利益
裁决支付不签定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要求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5月10日至今的社保费;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3月至8月(2010年9月发放)被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补发2010年3月至8月5个月任意克扣减少的工资。
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去重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车费,食宿费,误工费等。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劳动仲裁费。
以上不知能争取到多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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