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结婚证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0-10-30 12:48:50
问题描述:
请问 如果在1947-1949年这段时间有了婚姻之实(当时双方为内地沿海城市户口,若干年后迁入香港,现常居内地沿海城市),但是在当时的情况未领结婚证的夫妇如何证明其婚姻属实关系,现在该如何证明女方属于原配夫人 (生有子女)。因为在其有婚姻之实后,男方又多次与其他多个女人有夫妻之实,也分别有多个子女,像这种情况 且在没有立遗嘱的状态下,如果男方去世,该如何保证原配 及其子女的权益?注:男方及其原配 及某些子女现为香港人(香港户口),其他部分子女为内地户口。基于这些情况,要分配财产,应如何分配。是应该遵循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无遗嘱时如何保证原配 及其子女的权益?是否该按照内地法律由原配继承全额财产?没结婚证该提供哪些资料证明原配身份?照片?还是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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