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与人成立公司,并由股东负连带责任。要求配偶对股东及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请问法院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0-10-29 18:14:11
问题描述:
配偶一方与人成立公司,公司被否定法人资格。法院判决由股东还一部分,公司还一部分,并由股东负连带责任。在执行中,法院追加股东配偶为第三人,并称为被执行人,要求配偶对股东及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实际上配偶对公司没有进行任何的经营和管理。
请问法院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配偶应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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