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偿还房屋拍卖
更新时间:2010-10-22 20:24:27
问题描述:
上个月我有个案子判下来对方偿还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
1、对方从我起诉至判决下来未曾到庭露面法院缺席审判。
2、对方署名书写的借条及欠条等书面证据日期都在2008年8月之前,其后来在10月份左右将其位于闸北的一套40平米左右的住房抵押给建设银行,抵押期限为20年,抵押款为人民币50万元。该套房屋产权证上是其本人一人
3、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一套住房。
问题:
1、在产证和户籍不在同一住房的情况下对方所抵押的房屋是否可以算作唯一住房?
2、如果对方为逃避债务将户籍转移至该已抵押的住房内其行为是否违法?
3、对方如果未得知法院判决或见其公告,三月后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其已抵押给银行的房屋?
4、拍卖大致流程如何?期间是否产生需原告本人承担的费用?
5、拍卖价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发生流拍一般如何处理解决?是否原告也可以参与该拍卖并竞价?
6、如果其抵押给银行的这套住房拍卖后除归还银行本息后剩余归还我原告的份额不足时,是否有权要求再拍卖其户籍所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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