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0-10-13 13: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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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00年林女和本人开始同居,并生有二子。在同居前,当时本人的股票投入资产是316万,截止2010年4月1日,在我股票账户股值为人民币450万元,加其它固定财产150万,共计600万元。在同居后我的股票是本人单独操作的,2001~2006本人从股票里提取了160万购置了电站一座、房屋二套和一辆小轿车,都在我名下,而电站获取的收益都用于大家的生活上,我名下的资产经法院一审审理后也确认是本人的财产,不存在有与同居人林女共同或共有的性质。到2010年5月17日一审开庭时股票市值已增值到570万元。在一审中,由法官刘独审,认定双方2010年3月30日已分居,采用婚姻关系判本人有过错,分割我的固定财产150万中的90万元给林女,股票财产按570减316的254万的一半给女方,共计200多万。请问:我个人所属的股票财产同居后增值是否分居后要进行分割,这个刘法官这样判决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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