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与我是雇佣关系,由于当时通过了交通部门,是按交通肇事处理的,是否可以更改性质。
更新时间:2010-10-11 10:56:02
问题描述:
2010年10月6日,下午一点左右我雇用的机动车在运输大豆的途中,由于司机驾驶不当,发生侧翻。导致车上一人由于紧张跳车时摔伤。司机与我是雇佣关系,受伤者是我找来帮忙的,请问伤者、司机、我 的责任该如何划分,为伤者缴纳医疗费 谢谢
(1)由于当时通过了交通部门,是按交通肇事处理的,请问是否可以更改性质。
(2)如果机动车车主与伤员家属销案,是不是所有事发当日的记录等也同时销毁。
(3)伤者家属与机动车车主销案、私了后,伤者向雇佣者追究责任时,如果涉及到打官司时,是否可以提取交通部门在事发当日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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