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无过错
更新时间:2010-10-10 11:03:32
问题描述: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请问下列情况是否属于无过错?
1、原合同属于以房抵债性质,而且债高于房款,买主已经在今年2月拿到钥匙和房产证。
2、因卖主丢失了房产证,结婚证,户口都在银川房产名下,人在广州,补办结婚证必须双方到户籍所在地办或者在其中一方户口在广州的。卖主符合广州市投靠子女入户政策规定的年龄,而她丈夫不符合投靠子女的年龄,但是符合夫妻投靠入户的年龄,只能先办理卖主的入户手续,在广州补办结婚证而后办理他丈夫的夫妻投靠入户,当户口迁移完以后,该房已经被查封。
请问这些是否符合买主无过错?能不能申请解除诉讼保全?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以后法院在什么期限内必须答复?现在第三人是先起诉还是先申请解除保全?或者同时进行?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