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产权是否有部分应该属于我父亲和我后母的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10-10-04 23:05:03
问题描述:
1998年我父亲与我后母再婚登记时,我后母有一套房管局所属的公房(只有租住权,没有所有权)。98年她搬来我家住后,该房在1998-2003年期间一直出租,每月我后母也向房管局缴纳了租金。2003年该房被拆迁,房管局考虑到我后母对该房的维护和装修进行过投入,所以赔付了一笔10000元的补偿费.
请问:1.1998-2003年期间该房出租所得租金是否属于我后母婚前财产?法律依据是什么?
2.2003年该房被拆迁赔付的10000元补偿费是否属于我后母婚前财产?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不属于我后母的婚前财产。那么------
2004年我后母擅自将该房补偿费10000元一并拿给她与前夫的儿子(该子98年读大一时随母亲来我家,04年已经工作),买了一套 30000(另外20000为该子自付)元的小户型二手房,房产证上写了该子的名字。该房在04至今一直出租。
请问:3.该房租金中是否有部分应该属于我父亲和我后母的共同财产?如有,应占几成?
4.该房产权是否有部分应该属于我父亲和我后母的共同财产?如有,应占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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