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可否向此医院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10-09-26 17:29:37
问题描述:
在2月14日因家里的老人脑梗吃不下东西、于是将老人送往省二院、因为当时处于过年期间而且老人的血管脆弱、于是护士将老人要打的针打在了老人小腿上、过了几天、有一天晚上当一个护士拔针时我发现皮肤下面呈肉红色、在过了几天那个地方就开始溃脓烂了、医生一会说是长期卧床引起的、一会说是老人有糖尿病(在来医院之前并没有)总是推脱责任。在3月多时因家人的长期劳累并且院方说愿退医药费且回家后如伤口情况不好可免费治疗、于是我们回家了。到了5月伤口又溃脓了、于是我们又去医院治疗、(我们住在重症监护室并且交有卫生间的费用)、因为这一楼层的公共卫生间坏了、这一楼层的人都来重症监护室上厕所、因为在9月11日中午一点左右我在看护病人时睡着了、醒来后我家人 来换我吃饭没有注意到电话不见了、到下午才发现、后来10点多我上课回来听说电话不见了就去找医生让他解决一下这件事、他说不归他管、说要等到星期一主任来了再说、我给她说那是重病监护室的厕所又不是公共厕所、他说就是公共厕所这是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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