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9月1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如不满足退房条件能否要求获得赔偿?
更新时间:2010-09-24 21:21:06
问题描述:
我于今年9月1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当时合同上房屋用途一栏标明是“住宅”售楼小姐也一再说明是住宅,日照时间符合住宅规范设计要求。9月2号在房管局备案时用途一栏标明是“公寓”9月19日售楼小姐在我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重新签了两份更改后的合同。请问重签的两份合同与我手上的合同不一致,现在是否为有效合同?能否认定开发商将“公寓”当“住宅”出卖给我有欺诈嫌疑?能否于此要求退房?如不满足退房条件能否要求获得赔偿?期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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