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宅基地房屋可以被法院执行吗?如果不能该采取什么措施挽回
更新时间:2010-09-21 10:09:40
问题描述:
借条合计金额为:22.5万元,其中12.5万是借款本钱其他都是利息钱.当日借款时有一份借款合同在放贷人手中,其中间担保人、实际借款人都逃走.并找不到实质的证据。而且实际借款人与高利贷人还有亲戚关系。
债权人于2010年4.7起诉受理,姨夫没有到庭,2010.5.4法庭判决书下:判被告人于10日内还清所有借款及同期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
当时,阿姨等法庭第三次传票寄到家里时才知道事情,后来俩闹离婚.于2010.4.30办理离婚手续.五姨得到乡下宅基地.儿子归五姨所有,双方债权债务自理.
2010.7.10.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要执行乡下宅基地.这样合法吗?
前几天执行人对住房凭估,总共三百多平方的楼房价格才29万.其中宅基地土地没有算钱。这符合规定吗?
接下来怎么办这是我五姨唯一的住房,能有补救的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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