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索要精神损失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0-09-21 22:46:17
问题描述:
09年12月27日本人开的一辆奇瑞汽车与一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上2名人员受伤(10岁男孩和58岁妇女)交警判定我全责。随后我带他们去积水潭医院看病,诊断结果是女方第五根肋骨骨折,随后一直跟随复查,3个月后对方提出索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我认为此要求不合理就没有同意,随后她要求去交通队说理,到了交通队后交警说这是你们的民事纠纷不予判定,让我们私下自行协商,直至09年9月9日她在亚运村法庭起诉,18日法庭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拿起诉书。我拿到起诉书后认为里面很多开销都不属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开销,去超市买的东西发票抬头就是“食品”二字但是没有购物小票,还有去东来顺火锅吃饭的发票,还有她自行去积水潭医院看病的一些票据(居然还有什么高血压、咳嗽的票据,这些病情当时我带她去看病的时候医生并没有指出,医生所指出的就是第五根肋骨骨折。而且带她看病的时候她一直没提出自己有既往病史,也没有提出脑部有任何的不适)这些票据我认为不应该属于我赔偿范围之内,而且当初她所要的1万元精神损失费已经变更为1.3万元。总共让我赔偿她居然有1.6万元居多!9月28日就开庭了,我需要请一位有交通事故方面经验的律师为我的代理律师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