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医疗费
更新时间:2010-09-16 10:52:10
问题描述:
我与孩子的父亲至今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孩子是2008年8月3日出生的,2008年9月6日我和孩子即被丈夫、公公、婆婆{因为生的女孩}赶打了出来,除了按照2009年6月30日人民法院所裁决的800元生活费外,我的丈夫从未履行过其它任何责任,甚至从未探视过孩子,丈夫还将我的户口薄与孩子的相关证件克扣了下来,导致孩子时常生病,也参加不了医保,这两年的医疗费全是我自行解决的,2010年8月11日孩子诊断为川崎病、2010年8月14日又发现孩子的了先天性心脏病,我早已经负债累累无力为孩子继续治疗,于是通知孩子的父亲看在骨肉亲情的份上先拿出钱来挽救孩子的生命谁知我的丈夫仅丢下2000缘边扬长而去,无论怎么哀求都不愿拿出钱来解救孩子的性命,后来在社会的帮助下我筹借的8000元钱方使孩子的生命得以了救治,孩子现在虽然出院了,可川崎病的治疗仍需继续每天坚持服用药物每周进行检测,{至少是2年},待病情稳定后方可施行心脏手术,请问在诉讼中我该依据什么,方能使孩子的父亲能承担医疗费的全部从而能让孩子得到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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