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绝症,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0-09-07 22:28:53
问题描述:
因我身患绝症,现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写辞职报告?我认为应该不该写?对么?因还牵涉到前期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保造成我住院无法报销,全额自费的问题,现单位还在与我协调,单位同意承担50%,但如果我不写辞职报告,单位就不会给予补偿,我该怎么办呢?请各位律师朋友帮我出出主意?
另我在网上查询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期期间和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既不允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情况出现,也不允许没有任何正当法定理由,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行为。这种提前30天的通知,也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1个月工资外,还应支付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请问最后一句话,怎么理解?单位辞退我,我还可以要求单位医疗补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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