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在实践中不立案。还是派出所有法不依?
更新时间:2010-09-04 09:51:58
问题描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以“(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请求立案追诉被派出所拒绝,说因财物损失不大,在实践中不立案。是各省另有规定?还是派出所有法不依?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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