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纠纷
更新时间:2010-09-03 18:02:39
问题描述:
人身伤害纠纷案,我是否有责任?
事发时间: 2009-03-26
事发地点: 广西-贵港-港北区
事发经过: 我在学校附近经营一家小杂货店,2009年3月26日,学生甲到我处买了一筒“地炮(又称擦炮)”,在放学的路上废旧摊门口和学生乙一起把“地炮”一个一个拆开后,放进一个玻璃瓶中,恰好学生丙路过也过来一起拆“地炮”。不知怎没回事,玻璃瓶玻炸,造成三人(都为12岁左右的小学生)受伤,其中学生丙较严重,花费了一万多的医疗费。事后,学生丙家长把学生甲、学生乙告上法庭,要求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0万多,还把我也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理由是我无证经营危险物品,并把危险物品出售给未成年人导致本案的发生。当天,安监、公安已把我店极少量的“地炮”取走 )。请问,本案我该如何应对?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