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我的房屋会被判双重缴交物业管理费,且同诉讼案中判决书会不相同(1)
更新时间:2010-09-02 16:48:55
问题描述:
本人居住在广州赤岗一街**号楼宇(赤岗东小区),属于**集团公司于1992年向**公司整栋购买后作职工宿舍,九十年代,广州仍未有**管理企业,均由公司行政科统筹管理,自1993年入住后,按约定:每月分别向**公司缴交物业服务管理费(有发票的)和向赤岗街环卫队缴交(10元)楼宇清洁费、垃圾清运费(5元)。在1999年,该赤岗东小区开发商委托(**公司进驻小区管理,2004年,在我们不知情下,成立业委会同样委托**物业公司管理。
在1996年进行房改房,并经广州公证处公证,**公司履行广州房改房相关的管理规定,十多年了,本楼宇的公共维修保养等,一直由省食品行政科负责,而***物业公司没有做任何物业服务(连每季度一次的饮用水池必须清洁的工作都没有),因为本楼宇业户有缴交清洁费,“***”进驻后,也接管**公司与原赤岗街环卫队约定的楼宇清洁卫生,只向本楼宇提供清洁卫生和收取垃圾工作,与小区内其它楼宇的物业服务已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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