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违约金问题
更新时间:2010-09-01 15:52:55
问题描述:
本人单位为一家国企,由于一些因素,提出辞职,签了五年,干了两年多,按以往规律,给集团公司交几千块钱,公司就给放行,即给你档案和各种保险转移。但这次公司要我一万,我感觉多了,但档案又急需使用,故先交了一万,有凭证(上面明确写明违约金)。档案已调出。由于某种原因占时不能离开公司,继续在公司工作至八九月份{辞职信里已体现},故各种保险还在公司。 问题一:我签合同时间是在新合同法实施前签的,适用新合同法么? 问题二:我现在手中有一份凭证,交的一万的凭证,上面写明是违约金。还有我的辞职信原件,项目部领导的签的字,没公司领导签字。其他一些证明离职的证据没有,当初解约的合同等其他东西都让公司给收了。那我还需什么证据么? 补充一:当初签了两份合同,有一份是跟分公司签的,档案和各种保险也在分公司,而收钱的是集团公司,提出辞职需集团公司开具一调函然后去分公司才能办理,跟分公司签的合同中又违约金约定是交三万,这明显多了,并且我们又没有什么正规的培训,只是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外面的师傅来解决,然后我们自己跟着学。所以我认为违约金约定无效。并且解除合同是和分公司解除的,合同我手里一直没有。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