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子女都归对方.根据继承法中的条款: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理解为三个继承主体?
更新时间:2010-08-31 15:29:56
问题描述:
我丈夫3年前因公死忘.我们都是再婚,双方子女都归对方.根据<继承法>中的条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我们的子女是否都应理解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同等继承权?<继承法>中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是否理解为三个继承主体?财产按三分之一分配?另外我丈夫死忘前他的单位有一套集资福利房再建,我们不在同一单位,房子今年7月完工交的房.集资款他在时只交了30%,其余是他死后我交的.房产如何分继承分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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