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问题
更新时间:2010-08-20 23:12:58
问题描述:
你好。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中的“冒用”怎么定义?例如,某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到2010年1月止,并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在其产品包装上印刷有“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字样,在2010年1月份后该包装袋没有修改版本号,继续使用,这种行为是否适用上述的“冒用认证标志”的条款?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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