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律师看看“挪用公款”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10-08-19 07:06:41
问题描述:
2010年6月25日早上,我被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叫去。下午5点转到检查院,当晚11点被取保候审。 我是**管理所职工,负责所财务报帐工作。2009年9月25日我从单位征收的‘**有偿服务费’里挪了30000元、11月26日挪用了34810元、2010年1月-3月挪用了3次共计48300。在2010年1月我补还了15000元,6月23日补还48300元。案发后已经把所有的余下部分补清了。挪用的钱是用来还我做生意欠下的债。需要向您说明的是,我是一名预备党员,但是我是我们镇办企业‘板桥发电站’的合同职工,借调到我现在的‘**管理所’上班**管理所’的单位性质在我们单位收费许可证上写的是‘非企事业单位’。我们镇政府出具的单位性质证明是‘镇政府下辖的一个部门’。具体大概的事情就是这样。现在我还没有请律师,所以想问问律师我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被判多久?我是国家工作人员吗?我所挪用的钱属于公款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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