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垫款给公司,要求公司偿还
更新时间:2010-08-13 22:11:39
问题描述:
我曾任职于某公司出纳,离职前曾向另一同事借款8万元代垫公司日常支出,在公司账目有体现。我与另一同事签有借条并注明借款用途,但未与公司签订借款凭据。我离职后公司认为此8万元没有得到公司授权,属于同事间个人借贷行为,并且提出我在职期间账目不清,有部分款项不能提供支付凭据。因此要与8万元相抵消。我想请问这种情况属于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我离职已有半年之久,离职前已办理交接手续。公司是否还有权利追查我的账目并要我提供相关依据。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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