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上有明确写明工作时间为八个小时,然而现在已经超过了试用期一个月,也未将我转正或者以试用不合格辞退
更新时间:2010-08-10 22:44:08
问题描述:
本人2010年4月14日和**有限公司确定雇佣关系,雇佣合同上有明确写明工作时间为八个小时,不用加班。现由于公司的实际状况需求,公司要求我加班,却没有付给我额外的加班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觉得该公司没按照劳动法来履行我们的雇佣合同,我的劳动合同上写明的试用薪资待遇是底薪是1330元加津绩效奖570元,总工资金为1900,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后的薪资待遇为2100元。然而现在已经超过了试用期一个月,也未将我转正或者以试用不合格辞退,而且到现在我仍然没有拿到我的雇佣合同书,公司也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到现在还没有给还没有给我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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