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劳动合同法执行从2008年开始算工作时间,请问公司这种补偿是否合理合法?
更新时间:2010-08-09 23:04:35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本年7月2日与公司签了解聘合同证明书,当日公司只出具了一份解聘证明。但公司至今未给我们办理保险结续卡以及相当补偿金。另外,我是06年11月参加工作至2010年6月31日,并分别与公司签了三次合同(2006.12.31---2007.12.31),(2007.12.31----2008.12.31),(2008.12.31---2011.12.31),公司与我们解除合同时说,按新劳动合同法执行从2008年开始算工作时间,只补偿2.5个月工资给我们,请问公司这种补偿是否合理合法?我们理应得到几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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