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后无诚意共同生活,女方提出上诉,男方婚前支付的彩礼还能退还吗?
更新时间:2010-08-14 19:39:06
问题描述:
王明(化名)和婷婷(化名)是一对新婚夫妇,但是他们并没有像一般新婚夫妇那样甜甜蜜蜜,王明和婷婷是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交往并决定结婚,于是婷婷分别于2009年6月8日和2009年10月分两次收取了赵军彩礼钱共计80000元,其中用13000元购买了首饰。2009年10月6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可是2009年11月中旬,贺婷就离开了赵军家,后贺婷也断断续续的回到赵军家居住多次。2010年3月16日,两人登记结婚。不久,婷婷以回娘家当借口,偷偷去外地打工半个多月,婷婷回来后一直不肯让王明和她亲近,两个人又因此吵架,婷婷吧家里的家电全部都砸了,王明一气之下打了婷婷一下,婷婷于2010年6月14带着自己的衣物再次回到娘家,之后王明也向婷婷赔礼道歉,王明的家人也曾10多次的到婷婷家赔礼道歉,都没能把婷婷接回来,最后婷婷于2010年87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离婚,王明可以向婷婷索要婚前支付的80000彩礼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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