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委会有对其设计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的权利。是否违法,不妥之处在哪里?
更新时间:2010-08-04 10:59:24
问题描述:
征集原文;
略
5、xxx电视台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作品进行评选。对入选作品,组委会有对其设计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的权利。专家评审组在对所有参评的有效作品进行初评后,从中选出入围作品在电视台及其他媒体公开接受市民评选,在综合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和市民投票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中选作品,并择时向社会公布。
6、征稿日期:2010年7月6日至7月20日
7、xx电视台组委会拥有对本次台标设计有奖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四、奖励办法
1、能最终入选台标作品,颁发采用证书及奖金20000元,主创设计者将聘为xx电视台节目包装顾问。
2、应征单位及个人在应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其中第5条,征集方直接省略,最终中标者为电台内部工作人员,此行为是否违法,不妥之处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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