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是否可以做为证据
更新时间:2010-07-29 08:52:27
问题描述:
我今天收到了开庭通知书,到9月2日开庭审理。我是要求仲裁厂里补发我星期六加班费及平时的加班费。
现在是举证时间,我手上只有一些星期六请假条的复印件,和自己的做了考勤记录(工作时全部门的考勤由我做),还有一些星期六上班的邮件通知等,这些复印件是否可以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如果不能的话,那我是不是失去仲裁的权利了。
另外我想要求厂方提供真考勤资料、工资表、劳动合同,如果厂方提供假证我该怎么办,比如把星期六上班的刷卡记录删除了,工资表也造一份假的。
此事对我来说关系重大,请给我指点迷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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