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余下的日子还能结算,请问我能用什么办法追回?还有我有权再把房子租赁出去吗?
更新时间:2010-07-20 22:01:28
问题描述:
我因事出突然要离开现住房屋,在提前10左右跟合同甲方说明。我跟甲方合同签的是半年,房租是季付加押金。本来我是想将房子再转租,这样余下的日子还能结算,我也跟甲方说明了。甲方当时声称一切交给她办,不用我管,期间我还咨询过租房事宜,甲方一直称她来负责。结果在我临走前一天她声称我侵犯合同规则,要扣我押金包括余下前款。请问我能用什么办法追回??还有我有权再把房子租赁出去吗?合同上倒是没说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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