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人命官司,请教法律问题专家
更新时间:2010-07-18 09:54:14
问题描述:
我朋友几年前在旧城区买了一套二手房,五楼,入住之后发现小区管理很混乱,物业也很差,隔三差五小区内丢车,丢东西,还有入室盗窃的。他也是出于保护自身的安全,用强力胶水掺碎玻璃碴在窗户外边的台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上都进行了涂抹,俩年都没事,但是前不久出事了,一个小偷顺着楼上煤气管道和四楼防护窗攀爬至他家准备进行盗窃时,因为手被玻璃碴划了,结果从五楼当场坠楼身亡,请问我这位朋友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问题重要补充:现在小偷那边的律师是这么陈述的:楼房的外墙壁以及敷设于外墙的煤气管道、下水管道等等都属于公用面积和公用设施,因为我朋友在公用设施上设置危险物(碎玻璃碴)才直接导致受害人(小偷)直接死亡,请问这有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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