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二审法院改变了原判决的理由维持原判,原告觉得很冤屈,请问还有法律途径可走否?
更新时间:2010-07-13 15:53:44
问题描述:
于2000年8月从房开公司购买了商品房,根据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于2002年8月入住,因房开公司原因,逾期4年才领到房产证,业主起诉后,经一审判决:因房开公司原因逾期4年才领到房产证,房开公司应以原告购房款为本金,以日息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赔偿.房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根据房开提出的不成立的事实,改判了一审判决,仅向原告赔偿一审所判决的三分之一,原告不服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事实依据不成立,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裁定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改变了原判决的理由,以不成立的新理由维持原判,原告觉得很冤屈,请问还有法律途径可走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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