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丢失索赔
更新时间:2010-07-12 21:01:26
问题描述:
案情简要描述
甲于3月19日在乙(美容足疗会馆)做按摩3小时,第2天即3月20日称其在乙处丢失戒指,要求乙赔偿。由于时隔一天一宿,没有证据证明其戒指丢失在乙的会馆内,乙拒绝赔偿。甲为了得到乙的赔偿,找了另一人一起到甲处,将甲的法定代表人堵在一间不到4平方米的屋子里,以要挟的手段迫使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关于丢失戒指一事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写明“由于乙没有证据证明丢失在乙的会馆,本会馆不负责赔偿。但考虑到其他原因,给甲支付2500元的压惊费”。事后,甲仍认为不应该赔偿,因“解决方案”是在对方胁迫之下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协议,不予支付。为此,甲以“服务合同纠纷案”告到法院,我的问题是:甲应不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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