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
更新时间:2010-07-10 17:54:30
问题描述:
原告:事故车辆当事人
被告一:保险公司
被告二:汽车修理厂
事故发生时间:春节前
事实和理由:事故是在京珠高速公路上出的事故那段属于河南省驻马店市,车辆被拖到市里。事故当事人是外省人因在春节期间急于回家过年把车辆放到被告二的我厂修理,修理金额按保险公司给于的价格定!修理完毕,车主开车回到北京省去**店复检,**店说维修不合格,所换配件不属于原厂配件,有些该换的没有更换以钣金校正了这样做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左前门、前大框等。**店重新评估鉴定后说需要重新修车费用约定1.6万元。**店看过保险公司所定的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后说,已更换的汽车配件定损价格低于**店正常价格的三分之一。保险公司共定50项修理配件,**店说只有21项为合格24项为不是原厂配件,6项为该更换没有更换的保险公司共定修理配件工时费为1.9万元。原告要两被告承担重新维修车辆和鉴定评估费用。还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我方为汽车修理厂,本身汽车的配件**店和外面所售质量一样价格所差却是很大,钣金的东西为保险公司不让更换说没有80%的损坏不能报废只能修补。我方应承担什么责任,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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