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写的借条中还款日期晚于落款日期且还款日期迄今超过2年,借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0-07-08 21:47:20
问题描述:
借条原文件内容:
借条
今借到XXXX基地XXX人民币<68850元>陆万捌千捌佰五十元正。
注:此款利息按月息壹分结算,从08年元月1号开始,本和息限08年5月底前还清,还款前借方以XXX厂厂房和合设备和新产出的XX作为抵压,如到期未还清,借给方可自行将抵压物作出处理。
今借人 XXX
2008.12.28号
对于这份借条,我有几个疑问:
1,还款日期距离现在已经过去2年多了,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期间未诉讼或明确请求偿还债务,只是要求补写了借条)?
2,补写的借条是否会被法官认作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一种诉外请求从而中断诉讼时效的计算?
3,借条本身和借条产生的原因是否在法律上可以被关联起来?法官裁定的时候是否会考虑借条产生的原因并进而判断借条本身的有效性?
5,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债务人免除债务责任?
问题有点多,因为债权人到债务人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了,孤儿寡母实在无力承担这种模棱两可的债务!先谢过好心的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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