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应从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怎么理解?
更新时间:2010-07-07 13:53:27
问题描述:
律师好!本人还有一个疑问:就是本人自03年4月进这外企,并每两年签订一次两年期劳动合同,最近的合同期是自2008年7月30日至2010年7月29日止。这外企于10年的6月25日通知本人合同不再续签,并在当天(今年的6月25日)通知本人离职。但看了《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的《实施条例》,经济补偿应从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像本人这样的情况经济补偿应从03年算起,本人这样理解正确吗?假如是错的,最好能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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