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求助]
更新时间:2005-02-05 23:36:00
问题描述:
工厂一直未和我签定任何的劳动合同,自2003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今,我的工资为固定的1200元/月,每个月除有2个星期天可以休息外其他天数都上班,且未支付我休息日2倍的加班费。我已向吴江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工厂方面补偿我自2003年8月15日到2005年1月31日为止的休息日的加班费并给予25%的经济补偿等,但是今天进行此案调解的工作人员给我说:即使有证据也只能补偿我2个月的休息日的加班费,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当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我之前的部分已经超出申诉期。
[B]我想问:[/B]我真的只能获得我最近2个月的休息日的加班费补偿吗?另外,我看到从最新2005年1月1日执行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算起, 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这一条款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解释似乎与劳动法不太一样,请问这一条款对我有帮助吗?用人单位一直以来没有支付我的休息日的加班费是不是就代表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我是否可以将此条款理解为:在单位没有明示拒绝支付我的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的情况下,以我实际开始主张追偿我的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的日期(也就是我申请劳动局进行调解之日)算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就可以了.
请各位律师发表高见以便我参考是否坚持申诉下去.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