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土地纠纷
更新时间:2010-07-05 16:13:29
问题描述:
1987年,一老者答应将自己在1985年迈的房子给其第四子,做结婚新房用(这里是指老者和其四子之间的口头协议)。同年,第四子开始履行赡养老者(老者与其子女约定,子女结婚后开始履行赡养老者的义务)以及老伴(老者膝下有五子二女,其中第二子尹离婚以及五子没有结婚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义务,2003年,老者第四子在老者口头同意下,去土地局,做了土地证(因为属于集体所有),2005年,第四子不慎将土地证遗失,做了登报申明。2006年,老者的老伴,因病去世。老者的其他子女开始要求其第四子交出房子,要就平分财产,后来不了了之。同年,老者的第五子以及两个女儿,因自己的身体或者家人身体原因停止了对老者的赡养。的2007年,老者的了老年痴呆症,2010年6月2日,老者起诉市府,请求撤销市府给予颁发的土地证。并且说是叫四子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现在(即2010年6月2日)才知道房屋产权转到四子名下。并说老者才发现后,提出调解,因四子不同意调解,最终调解无果(事实上,没有经过调解)。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四子该怎么应对老者的起诉。
四子的在此官司中的胜算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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